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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 ~5 分鐘

法客話題 #213 台灣 2030 碳預算將用光?氣候變遷議題該由法院來管?feat.環境權保障基金會黃馨雯專職律師

國際法院氣候諮詢意見確立1.5°C為全球法定目標,並透過國際習慣法間接約束非聯合國成員的台灣;台灣《氣候變遷因應法》僅設2050淨零目標、缺乏中短期減量路徑,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已就此提起憲法與行政兩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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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 萬納度大學生發起倡議,推動132個國家同意送交國際法院(ICJ),ICJ認定1.5°C升溫限制為科學與法律共識目標,具法律約束力。
  • ICJ確立「國際習慣法」對所有國家均有約束力,包括台灣等無法加入氣候公約的非締約國,補足台灣氣候法治的國際連結缺口。
  • 台灣《氣候變遷因應法》僅設2050淨零排放長期目標,完全缺乏中短期路徑,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以此提起違憲與行政訴訟。
  • 以人均碳預算計算,台灣現行2030年減量目標(26-30%)將在2030年前耗盡1.5°C的全部剩餘排放額度,2035年左右耗盡2°C碳預算。
  • 荷蘭Urgenda案、德國Neubauer案、瑞士阿嬤案等國際案例形成全球浪潮,台灣訴訟直接受德國案啟發,為其「孫案件」。

詳細內容

ICJ諮詢意見:從太平洋學生到132國聯署

太平洋小島國大學生(以萬納度學生為核心)因國家面臨海平面上升的生存危機,在課堂上發想此倡議,說服萬納度環境部長採納,並在聯合國獲132個國家支持,將「各國對氣候變遷的法律責任」問題送交ICJ進行諮詢性裁決。

  • ICJ援引多次締約方大會(COP)決議,認定1.5°C升溫限制已構成《維也納公約》框架下的「後續協定」,具有法律效力,不只是政策宣示。
  • 裁決效果廣泛:違責國家可能須向受影響國提供損害賠償,甚至須推動國內氣候教育計畫。

國際習慣法:台灣的氣候連結橋梁

台灣因國際地位無法加入《巴黎協定》等氣候公約,氣候法治與國際規範長期脫節。ICJ此次明確指出,所有國家均受國際習慣法約束,有義務避免對環境與氣候系統造成重大侵害——包括美國等自願退出者,以及台灣等無法加入者。

  • 若一國已遵守氣候公約,通常推定符合習慣法義務;未遵守者須承擔極重的舉證責任。
  • 此解釋對台灣意義重大:國際習慣法成為台灣氣候法連結國際規範的橋梁,使台灣在打氣候訴訟時有國際法依據可援引。

台灣氣候訴訟:憲法 + 行政兩件

台灣第一波氣候訴訟由綠色和平與環境法律人協會(EJA)針對「用電大戶條款」提起;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則於2024年及2025年分別提起兩件訴訟。

憲法訴訟:主張《氣候變遷因應法》僅有2050淨零排放長期目標,完全缺乏中短期減量路徑,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立法者有義務在法律中明訂保護人民生命權、健康權的具體規劃,德國與韓國憲法法院均以此為由宣告違憲。

行政訴訟:針對第三期減量目標(2026至2030年),提出兩項主張:(1) 目標僅設定2030年單一時點,缺乏逐年路徑;(2) 26-30%的目標值明顯不足——以1.5°C、1.7°C或2°C任何溫度標準計算均無法達標。

碳預算:台灣2030年前就會超支

「碳預算」是指在不超過特定升溫目標(如1.5°C)的前提下,全球大氣層還能承受的溫室氣體總排放量;各國再依人均分配各自的份額。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採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可的人均碳預算方法自行計算(台灣政府未公開任何碳預算數據):

  • 若維持26-30%減量目標,台灣在2030年前將耗盡1.5°C的全部剩餘碳額度。
  • 2°C目標的碳預算也預計在2035年左右耗盡。
  • 台灣政府在公開場合的減量目標論述從未提及碳預算方法,基金會多次質疑亦未獲正面回應。

國際氣候訴訟案例

荷蘭Urgenda案(針對國家):律師受美國前副總統高爾氣候紀錄片啟發,於2015年左右發想並提起訴訟,以民法注意義務告政府,要求2020年減量25%(超過原定20%目標)。三審均判政府敗訴,最高法院於2019年宣判後,荷蘭政府關閉燃煤電廠、推動再生能源,加上2020年COVID期間碳排下降,確實達成25%減量目標。此案引發全球效仿浪潮。

德國Neubauer案(針對國家):聯邦憲法法院認定《氣候保護法》缺乏2030年後的完整路徑,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院理由是:若路徑規劃不清楚,人民無法預先準備未來的生活限制(如柴油車禁用時程、屋頂強制裝太陽能等),一旦在短期內突然施加大量限制,對人民自由的衝擊將過大且難以接受。

韓國憲法法庭案(針對國家):法庭同樣認定減量目標缺漏違憲,要求國會於2026年2月底前完成修法。截至2026年5月仍未完成,仍有NGO方案與議員方案在討論中。

瑞士KlimaSeniorinnen(阿嬤案):由年長女性協會提起,訴至歐洲人權法院,被認定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理由包括缺漏五六年的目標與整體目標不符碳預算兩項。瑞士已於2025年1月補上目標缺漏,但對於目標不足的部分,議會與聯邦委員會態度強硬,拒絕遵從判決。

秘魯農民訴德國萊因能源公司(針對私人):秘魯農民跨海在德國對萊因集團提起訴訟,以妨礙排除請求權主張對方應依其歷史碳排比例(約1%)分擔秘魯洪水防護成本,為少見的跨國私人氣候訴訟,目前各環節均已獲部分法院認定。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的系統困境

台灣推動地面型光電初期引發農地破壞爭議,轉推漁電共生後又爆發漁民抗爭(實際情況常是「有電無漁」)。此外,原住民族諮商同意辦法多年來遭學界詬病,個案中已被法院宣告違憲,但政府近四年仍未修法,導致部落與業者雙方均已自主談妥的正向案例也被程序卡住。這些困境均源於減量目標缺乏系統性配套政策,各部門銜接斷裂。

個人行動 vs. 集體督促政府

主持人與黃律師坦承個人難以完全脫離冷氣與飛機。對此,黃律師的回應是:個人減量固然重要,但市井小民的貢獻可能僅有千分之一、萬分之一;若要發揮更大槓桿效果,最有效的途徑是集體督促政府——因為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帶動跨部門、跨產業的整體減排躍進。

精選語錄

「沒有國家可以透過指責其他國家的排放,來逃避自己的責任。」

「如果你沒有規劃好這個路徑,很難相信最後可以達成這個目標——你2030年只減量20、30%,最後10年要減量50、60%,這怎麼可能。」

「大家真的能夠貢獻的其實真的是可能千分之一、萬分之一,如果我們要借力使力、讓自己的力量發揮更大槓桿的話,就是我們把我們的力量集中在一起,一起去督促我們的政府。」

時間軸

逐字稿未包含具體時間戳記,以下為內容段落順序:

  • 【開場】2026年5月(今年(2026年)五月)天氣異常引入氣候變遷議題,介紹環境權保障基金會黃新文律師
  • 【第一段】ICJ諮詢意見背景:萬納度學生→132國支持→ICJ裁決要點(1.5°C目標、法律效力)
  • 【第二段】國際習慣法對台灣的意義;台灣氣候法治的國際連結困境
  • 【第三段】台灣氣候訴訟:憲法訴訟(缺中短期目標)+ 行政訴訟(目標不足)
  • 【第四段】碳預算概念說明與台灣試算結果
  • 【第五段】國際案例逐一介紹(荷蘭Urgenda → 德國Neubauer → 韓國憲法法庭 → 瑞士阿嬤 → 秘魯跨海訴訟)
  • 【第六段】台灣再生能源推動困境(農電、漁電、原住民諮商)
  • 【結尾】個人行動 vs. 集體督促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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