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522|兩人進房一人身亡!歷經6年有罪判決 為何更三審翻盤無罪?|中和摩鐵槍擊案●下
2016年新北中和汽車旅館命案,男子阿宇頭部中彈死亡,同房女友陳萬婷被檢察官以預謀情殺起訴,歷經一審至最高法院共六年法律攻防
重點摘要
- 2016年新北中和汽車旅館命案,男子阿宇頭部中彈死亡,同房女友陳萬婷被檢察官以預謀情殺起訴,歷經一審至最高法院共六年法律攻防
- 有罪判決建立在三根支柱上:毒品致昏迷說、右撇子不可能用左手開槍、陳萬婷案後湮滅證據的行為
- 法醫蕭開平出庭,引入「藥物動力學」概念,指出毒品在人體的吸收期與分布期不同,推翻「阿宇因毒品濃度超致死量必已昏迷」的鑑定前提
- 更三審法院認定三根支柱均出現「無法排除另一種可能」的空間,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於2020年改判無罪,2022年最高院確定
- 此案引發對媒體未審先判、無罪推定原則認知不足,以及司法鑑定品質的深層反思
詳細內容
案件背景與起訴
2016年農曆年期間,新北市中和區一間汽車旅館內,31歲男子阿宇頭部中彈死亡。同房女友陳萬婷聲稱自己在睡覺、什麼都不知道,並主張阿宇是自行舉槍輕生。然而現場有多項疑點:阿宇為右撇子,子彈卻從左側太陽穴射入;法醫鑑定其體內安非他命濃度達致死量近三倍、另一種藥物 BK-MDMA(逐字稿原文為「Beauty Loan」)達致死濃度50倍以上、PMA也達致死濃度;陳萬婷離開前藏了子彈、請人丟棄毒品吸食器。2016年6月,檢察官以預謀情殺起訴陳萬婷。
有罪判決的三根支柱
支柱一:毒品致昏迷說 法醫研究所初期鑑定認為,阿宇血液中毒品濃度已遠超致死量,服用後一至兩小時內即會昏迷,因此不可能有意識自行開槍。
支柱二:右撇子左側中彈的矛盾 法院認為,一個慣用右手且陷入重度昏迷的人,不可能用左手(或右手朝左邊)對自己太陽穴開槍,在常理上說不通。
支柱三:陳萬婷的案後行為 陳萬婷在案發後藏匿子彈、請旅館主任代為處理吸食器,法院認為一個單純目擊者不會這樣做,判定其行為具有湮滅證據的意圖。
一審判15年,二審以「犯後始終否認、毫無悔意」為由加重至18年。
辯護方的反擊策略
辯護律師從同樣三個方向切入:
挑戰毒品昏迷說:提出毒品在人體有「吸收期」與「分布期」之分,血液濃度高不等於毒品已完全作用於腦部,主張當下阿宇未必已昏迷,但當時缺乏專業人員背書。
挑戰右撇子說法:搜集案例資料,主張右撇子在毒品影響下出現異常行為並非沒有先例;並指出阿宇左手背發現高速血跡噴濺痕,與左手持槍開槍的模式吻合。
關鍵錄音證據:阿宇案發前曾透過微信傳語音訊息給朋友,錄音中可聽見背景的打呼聲(證明陳萬婷當時確實在睡覺),且阿宇的語氣越來越混亂,甚至說出「希望你好好陪哥哥」的道別語氣。辯護方認為這顯示阿宇有輕生意念,並結合案發前數日已有自殺紀錄、醫師評估「死意堅決」等事實,主張符合自殺心理狀態。
質疑預謀說:律師指出,若陳萬婷真的預謀殺人,應不會讓監視器拍到臉、用真實身份留下租車紀錄、將身份證和衣物留在現場,且第一時間呼叫119急救並協助止血,完全不像冷血殺人犯的行為。
關鍵轉折:藥物動力學的科學辯論
更三審(第三次發回更審)時,法院傳喚法醫蕭開平出庭。蕭開平提出「藥物動力學」理論,說明毒品進入人體後分為兩個階段:
- 吸收期:毒品剛進入體內,血液濃度上升,但仍在腸胃道與血液間移動,尚未分布到各器官
- 分布期:毒品隨血液循環分布至全身器官與腦部,中樞神經才真正受到完整作用
蕭開平指出,阿宇死亡時可能正處於吸收期或分布期初期——血液中毒品濃度雖高,但尚未完全分布至腦部,因此中樞神經處於極度亢奮狀態,而非昏迷。此外,阿宇混合使用的甲基安非他命、PMA 等藥物作用於人體血清素接受器,會誘發強烈幻覺與不可預測的異常行為,甚至有案例記錄顯示此類中毒者出現跳樓等舉動。
法醫研究所其後發布補充說明,根據解剖結果指出阿宇的肺臟重量與嚴重中毒休克狀況不完全吻合,支持蕭開平的推論。蕭開平也確認,右撇子在毒品影響下用左手開槍確有先例,無法排除此可能。
更三審改判無罪
2020年12月16日,高等法院更三審宣判:
- 毒品昏迷的結論被推翻,無法排除阿宇當時仍有意識
- 右撇子左手開槍有案例先例,無法排除
- 左手背的血跡噴濺痕與自行開槍吻合,無法排除
- 陳萬婷第一時間呼叫119、協助止血,與一般殺人犯行為相悖
- 現場遺留大量個人物品,與預謀殺人不符
法院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認定積極證據不足,改判無罪。2022年3月,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確定。陳萬婷申請刑事補償,高院核准約112萬元(以羈押322天、每日3500元計算)。
媒體責任與司法素養的反思
節目中,社會記者張彥碩坦言,媒體當時幾乎一面倒跟著檢察官角度報導,標題幾乎都直接認定陳萬婷為兇手。他指出,媒體依據起訴書與判決書報導本屬正常,但「未審先判」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是真實的。主持人也呼籲大眾建立「無罪推定」的基本法律概念:起訴不等於有罪,否認不等於態度惡劣。
精選語錄
「如果你真的沒有殺人,那你當然不會認罪,你當然會繼續喊冤。可是法院已經認為你有罪的前提之下,你的否認變成你加重刑期的理由,真的很弔詭。」
「說不清楚就不能定罪。」(更三審判決書的核心邏輯)
「不確定不等於他的兒子就是自殺——對阿宇的父親來說,法院給出的答案跟他心裡的版本,這輩子也永遠不會是同一個版本。」
時間軸
逐字稿未包含音訊時間戳,以下為案件事件時間軸:
- 2016年農曆年:汽車旅館命案發生,阿宇死亡
- 2016年6月:檢察官起訴陳萬婷(預謀情殺)
- 一審:判有罪,處15年有期徒刑
- 二審:加重至18年(理由:犯後否認、毫無悔意)
- 最高院第一次發回:認為毒品昏迷問題調查不足,發回更審
- 更一審:判17年,仍有罪
- 更二審:判14年,仍有罪
- 更三審(2020年12月16日):法醫蕭開平出庭,改判無罪
- 2022年3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 補償核定:高院核准約112萬元刑事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