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YO智事務所|「眾量級」官司、麗珠蘭醫美風險到拔牙過敏致死案
清大對學術抄襲教授施以遠重於國科會的五年行政禁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裁量失當予以撤銷;YouTuber 頻道「重量級」分手訴訟中,嘉寧母親被判業務侵佔、犯罪所得近三千萬全額沒收,嘉寧本人改密碼具正當理由獲判無罪。
本頁摘要由 AI 自動生成,著作權屬原節目創作者;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建議收聽 原節目《法客電台》 以獲取完整資訊。
重點摘要
- 清大一名教授研究計畫遭認定抄襲比例高達八成,校方祭出五年行政禁令(禁止升等、加薪、擔任行政職),遠重於國科會僅停權一年的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清大缺乏明確裁量基準,以裁量怠惰及濫用為由撤銷處分,並非宣告教授清白,而是要求校方重新拿出有依據的裁量再行懲處。
- YouTuber 頻道「重量級」由情侶 Andy 與嘉寧共同出鏡,公司由嘉寧媽媽淑惠擔任負責人兼管財務、嘉寧的爸爸擔任監察人,Andy 持股四分之一卻長期零薪、對帳務幾乎無支配權;分手後 Andy 公開對話紀錄,法院認定淑惠以業務關係侵佔頻道廣告收益,判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不得易科罰金),犯罪所得近三千萬元全數沒收。
- 嘉寧被控未經 Andy 同意擅改頻道密碼,涉嫌刑法第 359 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法院審查對話紀錄後認定,Andy 事先未告知即將收款地址改為個人戶籍地,嘉寧質疑後未獲即時回應才更改密碼,行為具正當理由,判決無罪。
- 嘉寧的妹妹因逃漏稅捐罪犯後態度良好,判兩個月可易科罰金。主持人分析:若淑惠另有未被查獲的犯罪所得可能選擇服刑;若無,為爭取緩刑須與 Andy 和解,兩邊合計支出(沒收加賠償)恐超過六千萬元。
- 醫美填充物若注射在眉心至鼻梁間的血管密集區,可能不慎進入眼部血管導致視力永久受損;另有患者赴韓國施打麗珠蘭(PDRN,鮭魚 DNA 萃取物,注射至真皮層的表淺療程)後整臉結塊,主持人提醒出國進行侵入性醫美一旦出事,後續維權困難度極高。
- 一起填充物致盲案例中,患者為使鼻梁看起來更挺在眉心至鼻梁交界處注射填充物,不慎堵塞眼部微血管,導致視力下降並伴隨視野障礙;施打該療程的醫師表示填充物可能隨時間代謝,但恢復時程不確定,該區域因微血管密集,屬填充物施打的高風險區。
- 另一起曾登上蘋果日報頭版的面部燒傷案例,患者接受以熱能刺激皮膚代謝的美容療程,但施術醫師將能量設定過高,導致滿臉灼傷;法院最終認定醫師超越病患同意範圍有過失,後以和解結案。
- 醫療過失致死法律上比一般過失致死設有更高門檻,須同時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本集提及的拔牙前未詢問過敏史致患者身亡案,以及日本(非韓國)一名腦外科名醫無視兩度病理報告顯示「非腫瘤」仍切除正常腦組織、患者成植物人案,均涉及此一認定標準。
詳細內容
清大教授抄襲案:行政裁量過重,法院撤銷五年禁令
清華大學一名教授申請國科會研究計畫(題目涉及嶺南詞家創作研究),校方調查後發現其研究方法幾乎全段複製他人論文:Turn it in 系統偵測相似度為 26%,但副審小組人工比對中國期刊後認定抄襲比例高達八成。
校方依此結論對教授祭出行政處分:五年內不得擔任委員及行政職、四年內禁止申請教授休假研究、不得加薪、不得升等。相較之下,國科會對同一事件僅停權一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清大處分,理由是校方在缺乏明確裁量基準的情況下,逕行科處遠重於國科會數倍的懲處,屬「裁量怠惰及濫用」。主持人特別說明:法院並非認定教授清白,就像刑事案件量刑須有依據一樣,清大若要給出如此嚴厲懲處,必須提出可量化的裁量標準,而非「說重就重」。後續若清大選擇不上訴則需重新裁量;若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歷來態度偏向支持行政機關,結果仍難預測。
重量級 YouTubers 案:嘉寧媽媽遭判業務侵佔,嘉寧本人無罪
百萬訂閱 YouTube 頻道「重量級」以情侶 Andy 與嘉寧共同出鏡,公司「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由嘉寧媽媽淑惠(持股一半)擔任負責人兼管財務會計出納、嘉寧的爸爸擔任監察人,Andy 持股四分之一卻長期以零薪水狀態出現在頻道中,對帳務幾乎無支配權。
分手後 Andy 開設個人頻道,公開對話紀錄——其中一段顯示他家人甫過世後數小時,嘉寧即要求支付二十萬元拍攝費用,加上 Andy 直播開箱所居的極簡陋學生套房,引發輿論大量同情,個人頻道在數天內衝破兩百萬訂閱。
法院認定淑惠以業務關係長期侵佔頻道廣告及業配收益,判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業務侵佔罪不得易科罰金),另有背信、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等罪共計一年四個月(可易科罰金);犯罪所得近三千萬元全數沒收。嘉寧的妹妹因逃漏稅捐罪犯後態度良好,判兩個月可易科罰金。主持人分析:若淑惠另有未被查獲的犯罪所得可能選擇服刑;若無,為爭取緩刑須與 Andy 和解,兩邊合計支出(沒收加賠償)恐超過六千萬元。
嘉寧被控未經 Andy 同意擅改頻道密碼,涉嫌刑法第 359 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法院審查對話紀錄與電子郵件後認定:Andy 事先未告知即將收款地址改為個人戶籍地,嘉寧質疑後未獲即時回應才更改密碼,「難認其行為理由非屬正當」,判決無罪。
醫美風險:麗珠蘭、填充物致盲與面部燒傷
麗珠蘭(Rejuran/PDRN)治療:主持人討論近年流行赴韓進行的麗珠蘭療程,PDRN 由鮭魚 DNA 萃取,注射於真皮層,屬表淺施打,不同於玻尿酸等需打至皮下的深層填充物;主持人朋友的親身體驗表示疼痛感強烈。另有女性赴韓國施打「喬亞露」(一種玻尿酸填充物)後因劑量不當,整臉發炎結塊,出國處理醫美糾紛的門檻極高。
填充物致盲案:主持人曾代理一起多年前的案件(已和解,細節去識別化):一名女性為使鼻梁看起來更挺,在眉心至鼻梁交界處注射填充物,不慎堵塞眼部微血管,導致視力下降並伴隨視野障礙。施打該療程的醫師表示填充物可能隨時間代謝,但恢復時程不確定,該區域因微血管密集,屬填充物施打的高風險區。
面部燒傷案:另一起曾登上蘋果日報頭版的案件,一名女性接受以熱能刺激皮膚代謝的美容療程,但施術醫師將能量設定過高,導致滿臉灼傷。本案在法院面臨一個棘手法律爭點:該療程原理本就是以受控灼傷刺激皮膚,如何界定醫療傷害與侵權行為?法院最終認定醫師超越病患同意範圍有過失,後以和解結案;醫療行為效果良好亦不能事後主張病患「應當同意」。
新竹工地活埋案與拔牙過敏致死案
新竹工地活埋案:新竹縣一幼兒園工地進行筏基(大型鋼筋混凝土底板地基,讓整棟建築「站在一塊大底板上」)回填作業時,現場指揮陳冠仁因不明原因倒臥坑內,挖土機司機未察覺有人繼續回填,陳冠仁遭土石掩埋呼吸衰竭身亡。法醫驗屍已排除他殺可能,確認死因為掩埋窒息。新竹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挖土機司機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四年,並賠償二百四十七萬元。
拔牙過敏致死案:2025 年一名男子因牙齒斷裂就診,牙醫師決定拔牙但施藥前未詢問過敏病史,患者服用消炎止痛藥後引發過敏反應,搶救後仍不治身亡。地檢署偵結後認定牙醫師涉犯醫療過失致死罪,依法提起公訴。
醫療過失致死的法律門檻與日本腦外科案
醫療行為本質上帶有侵入性,須在病患同意範圍內才合法;若醫師逾越病患同意範圍,即便效果良好也可能構成刑事傷害。醫療法針對「因醫療行為過失致病患死傷」另設特別認定標準:須同時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才成立,目的是保障醫師在合理風險範圍內執業,避免醫療本質的傷害性被無限追訴為刑事責任。
節目中提及一個日本案例(錄音初誤稱韓國,後更正):京都大學一名資深腦外科名醫,手術中切除組織後兩度送去病理檢查,結果均顯示並非腫瘤,仍執意繼續大範圍切除正常腦組織;術後患者無法正常清醒,MRI 才發現真正的腫瘤從未被切除、整個切錯了位置。患者成為植物人,主刀醫師及在場未阻止的醫療團隊均遭起訴,引發醫師在手術中有無義務積極阻止主刀者錯誤決策的法律討論。
法律小測驗:過失致死兩道選擇題
過失致死罪的三個構成要件:(1) 行為人非出於故意(即過失狀態);(2) 被害人死亡的結果;(3) 行為人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有直接因果關聯。三者缺一不可。
第一題:甲疲勞駕駛且超速,乙突然闖紅燈,鑑定顯示即使甲完全清醒且依速限行駛仍無法煞停。正確答案為「C:本案欠缺不法危險的實現,甲不成立過失致死罪」——甲雖有過失,但其過失並非導致乙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果關係中斷故不成立。主持人補充:速限 10 公里內免罰單,並不代表出事時免責,超速造成死亡仍須負刑事責任。
第二題:甲、乙兩工人共同決定推動一台未固定推車,推車墜落砸死路人丙。依我國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正確答案為「C:甲乙主觀上欠缺共同犯罪聯絡,不成立共同正犯,應分別論以過失致死罪」——實務不承認過失犯可構成共同正犯,各人依自己的過失行為分別成立過失致死罪(部分學說認為可以,但實務採否定見解)。
精選語錄
「法院的意思是說教授有抄襲,可是清大法太重。」(主持人說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清大行政處分的核心邏輯)
「醫療行為本質就是傷害,所以它的前提是得病患同意;雖然效果後來很好,你也不能夠回來說這是人家應該要同意的。」(主持人引述檢察官在醫療過失案的論理)
時間軸
逐字稿中未含時間戳記,以下為各主題出現順序:
- 開頭:Backbone 人體工學椅(Kangaroo、Karto、Orca、Kernel 款)與升降辦公桌業配介紹,新事務所採購背景
- 閒聊:夏天曬黑比較、潛水、滑雪費用(雪票燒錢)及友人被韓國海關拘押急找當地律師的插曲
- 新聞一:清大教授抄襲行政處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
- 閒聊延伸:律師業薪資、玉山銀行無律師卡的傳聞
- 新聞二:YouTuber「重量級」嘉寧媽媽業務侵佔定罪,嘉寧本人無罪
- 醫美討論:麗珠蘭(PDRN)療程、填充物致盲案、面部燒傷案
- 新聞三:新竹工地活埋過失致死案(筏基回填)
- 新聞四:拔牙過敏致死案(牙醫未詢問過敏史)
- 延伸:日本(非韓國)腦外科名醫切除正常腦組織致植物人案、共同醫療責任討論
- 法律小測驗:兩道過失致死選擇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