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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YO智事務所|偷偷把潤滑液換成三秒膠構成傷害嗎?

情侶潤滑液遭調換成三秒膠送醫的社會案件,法客電台主持律師分析故意傷害罪與間接正犯的成立可能,並延伸討論律師收費倫理糾紛與偽造家屬授權拍片的詐欺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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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 一則情侶新聞:女方偷偷把潤滑液換成三秒膠,男方使用後皮肉相黏送醫,主持律師認為女方明知會造成傷害仍放任發生,至少構成不確定故意,傷害罪的故意要件應該成立;但傷勢應只是皮肉傷,不會到重傷等級。
  • 節目提到一個真實辦過的傷害案:當事人被指控打傷對方,但律師團隊比對驗傷單記載的受傷部位跟報案筆錄描述的動作經過,發現位置根本對不上,證明傷害不可能是當事人造成,可見驗傷單不代表百分之百能坐實傷害。
  • 有律師開價200萬承接案件,當事人付完錢事後想解除委任,律師卻說還有錢沒付清,甚至建議當事人賣掉名下賓士車籌錢,還暗示自己跟司法人員有特殊管道——這種暗示不正當關係的說法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因為一旦讓外界相信打官司要靠關係,司法信任就會崩潰。
  • 另一個案例是有人付30萬給黃牛,對方宣稱認識法院關係可以幫忙談到緩刑,結果緩刑真的下來但查無證據證明兩者有因果關係,主持律師分析詐欺罪除了要騙到錢,還要證明對方確實是被騙了才交錢,單純巧合拿到緩刑不代表能構成詐欺既遂。
  • 節目也討論一起爭議事件:有創作者宣稱拿到死者家屬授權才拍片或做調查,但實際上沒有取得同意,主持律師認為這可能同時構成詐欺罪跟偽造文書罪,但單純「拍得不好、考證不足」本身不算詐欺,頂多是作品品質問題。

詳細內容

三秒膠換潤滑液案:是否構成傷害罪

新聞報導一對情侶(逐字稿確認是男女朋友,非夫妻)中,女方偷偷把潤滑液換成三秒膠,男方在不知情下使用,結果皮肉相黏,兩人一起送醫掛急診,主持律師針對此事分析刑法上的傷害責任。

故意方面,女方明知調換後對方會使用,且明知分開時會造成生理傷害,至少構成不確定故意(知道有害結果可能發生仍放任其發生)。傷害等級方面,討論是否會到重傷程度(重傷須達到不治或難治),結論認為不至於,頂多是皮肉傷、但過程可能非常疼痛。另外也討論女方是否透過讓男方在不知情下使用該物品,構成刑法理論中的「間接正犯」(利用不知情的人達成犯罪目的),但主持律師表示還不敢直接下這個結論,需要更多犯罪計畫要件才能認定。

法律小知識:為什麼有些罪有最低刑期,有些沒有

討論中延伸出一個學習法律時常見的疑問——為什麼重傷罪(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最低刑期下限,而普通傷害罪(5年以下)沒有下限。主持律師與另一位主持人交換心得,兩人都坦言這是唸法律時一直覺得標準不一的地方,沒有給出明確定論。

驗傷單不代表一定能坐實傷害:一個實際辦過的案例

一位主持律師分享自己實際承辦的傷害案件:一名表達能力較弱的當事人被指控傷害他人並遭起訴。律師團隊比對驗傷單記載的受傷部位與報案筆錄描述的動作經過,證明傷勢位置跟指控的動作不可能吻合,最終法官認定傷害並非被告造成。結論是單純拿到一張驗傷單,並不保證就能誣陷或坐實對方犯罪,舉證仍須位置、時序等細節互相吻合。

兩個「甩鞭」案例:不一定要真的撞上才有傷害主張

節目分享兩起跟頸部拉傷(俗稱甩鞭)相關的案例。第一起是駕駛因彎腰去撿掉落的早餐而分心撞上前車,對方主張因慣性前傾又被安全帶拉住而頸部拉傷;第二起是高速公路上緊急剎車、車輛實際上沒有真的撞在一起,但乘客仍主張因剎車瞬間的慣性受傷。兩起案例顯示,即使沒有明顯碰撞,只要身體有受到外力拉扯的過程,就可能成為主張傷害求償的依據。

律師收費200萬引發的倫理爭議

一則新聞提到某律師向當事人收取200萬元律師費,案件結束後,當事人想解除委任,律師卻表示還有尾款未付,甚至建議當事人賣掉名下的賓士車籌錢;更引發討論的是,這名律師被指在過程中暗示自己跟司法人員有特殊管道。

主持律師指出,律師倫理規範明文禁止律師暗示自己與司法人員有不正當的關係,因為一旦社會相信打官司要靠關係,司法信任度會崩潰,律師這個職業存在的意義也會被掏空。節目中提到身邊的楊律師、江律師聽聞200萬報價後開玩笑說「我們也想要賺兩百萬」,反映業界對高額收費案件的複雜心情。

付30萬找黃牛喬緩刑,算不算詐欺?

主持人分享身邊有人付30萬元給宣稱認識司法圈人士的「黃牛」,對方聲稱能幫忙喬到緩刑,結果案件最後真的獲得緩刑,但沒有證據能證明緩刑跟付的30萬有任何因果關係。

法律分析上,詐欺罪除了要有人「施行詐術」讓對方陷入錯誤外,還要有人因此陷於錯誤而交出財產、並造成實際財產損害;單純巧合拿到緩刑,若無法證明對方確實是靠著「被騙」才付錢,並不容易構成詐欺既遂,頂多讓人感覺「被騙錢」,但法律上未必成立。

未獲家屬授權就拍片:詐欺與偽造文書的分界

節目討論一則爭議新聞:有創作者「李千娜」聲稱已取得死者家屬授權才進行拍攝或創作,但實際上並未真正取得同意;另外也提到一起另一名創作者只看完監察院調查報告就直接開拍、同樣未獲授權的類似案例。

主持律師分析,家屬授權在法律上牽涉到人道上的尊重,以及取得家屬遺物、口述歷史等實質權利,若對外宣稱有授權但其實沒有,可能同時構成詐欺罪(騙取拍攝或創作的機會)跟偽造文書罪;但如果只是單純「田野調查做得不夠、拍得不好」,頂多是作品品質問題,不足以構成詐欺。

精選語錄

「我覺得她要讓男友身上的部位黏在一起,而且知道分開會造成生理上的傷害,這邊應該會有傷害的故意。」

「有些人會覺得,想害對方就去搞一張驗傷單,一定可以陷害對方——我覺得並不一定這麼容易。」

「律師不能夠暗示自己跟司法人員有不正當的關係,因為這樣整個律師市場就會很混亂,大家也不會相信司法。」

時間軸

  • 開場閒聊:喝酒習慣與生活瑣事
  • 三秒膠換潤滑液案的傷害罪分析
  • 法律小知識:刑期下限的差異
  • 驗傷單不代表一定能證明傷害的實際案例
  • 兩起「甩鞭」頸部拉傷案例
  • 律師收費200萬的倫理爭議
  • 付30萬喬緩刑的詐欺罪分析
  • 未獲家屬授權拍片的詐欺與偽造文書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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