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29 | 我們該拿性犯罪者怎麼辦? ft. 戴伸峰教授
台灣性犯罪八成源自熟識者,加害者透過逐步累積的正向酬賞完成犯行,且多以「支配感」而非性行為本身為目的,現行矯正體系面臨假釋率極低、強制治療法律依據不足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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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 台灣性侵害案件約 80% 為熟識者犯案,其中家人親屬占熟識性侵的一半以上;18 歲以下被害者約 90% 遭熟識者侵害
- 性犯罪者並非以完整性行為為唯一目的,而是透過每一個「可控」階段(拍照、靠近、偷看)累積正向酬賞,並持續自我催眠來完成犯行
- 「強暴迷思」(Rape Myth)是性犯罪最根深蒂固的認知偏誤,核心是「怪罪被害者」與「扭曲的男性氣概」,使加害者幾乎沒有羞恥感或犯罪意識
- 偷拍分兩種:一種是被害者完全不知情的蒐集型;另一種是刻意讓對方察覺以享受其驚慌反應的支配型,後者甚至可在對方報警後,謊稱手機無存證來反誣告被害者
- 性侵害受刑人假釋率極低,出獄後再犯率高(如林國正案),現行「刑後強制治療」制度存在法律正當性爭議,且缺乏強制醫療的病理依據
詳細內容
性犯罪的基本迷思:刑罰過輕論
多數民眾對性犯罪的第一反應是「判太輕」。戴伸峰教授指出,現行刑法以禁錮、財產、生命三類為主,無法將情緒創傷量化為刑期,導致「罪行相當」難以實現。被害者雖然生命尚在,卻可能終生無法建立親密關係,這種心理傷害在法律上至今仍難以反映。
誰是性犯罪者?熟識者占壓倒性多數
台灣數據顯示,性侵害案件約 80% 由熟識者犯下,其中家人與親屬占熟識性侵的將近一半。針對 18 歲以下未成年的性侵案,熟識比例更高達 90%。陌生人性侵(如「士林之狼」、長榮女大學生姦殺案被告梁玉智的案例)僅占 10% 以下,某些國家甚至低至 5%。這代表「離陌生人遠一點」的直覺防護效果有限,真正的風險來自信任圈內部。
性犯罪者的心理歷程:逐步累積的正向酬賞
戴教授說明,性犯罪最獨特之處在於每個階段都「可控」,加害者不需等到最終得逞才獲得快感。以偷拍為例,手機鏡頭打開是一次酬賞,走向廁所附近是一次酬賞,無人阻止是再一次酬賞——每一步都在強化「這件事沒問題」的自我催眠。這個機制也解釋了為何被干擾後加害者會停止,因為任何一個階段中斷,他就會選擇「這次不要」,等待下一次機會。
強暴迷思(Rape Myth):七種認知偏誤
強暴迷思共有七大類,核心分為兩組:
- 怪罪被害者(占約三項):「是她引誘我的」、「穿那樣就是要」、「她以被侵害來證明自己有性魅力」
- 病態男性氣概(占剩餘部分):「男人性慾無法控制」、「女人是男人的所有物」
這些認知讓加害者持續合理化自身行為,即便在接受認知行為治療時,他們初期也傾向以「你們讀書人才這樣想」來拒絕改變。戴教授引述在監獄督導時的真實案例:一名外籍配偶的台灣丈夫在團體諮商中說「我是把她買回來生小孩的」、「賺那麼少回來打一下才會乖」,且場內其他兩名受刑人鼓掌附和,顯示這類認知偏誤具有強烈的群體強化效應。
偷拍的兩種類型與「無實體傷害」迷思
偷拍分為兩種截然不同的心理動機:
- 蒐集型:讓被害者完全不知情,享受操控感與蒐藏的愉悅
- 支配型:刻意讓對方察覺,以觀看被害者驚慌失措為目的,甚至在被報警後出示空白手機,反過來指控對方誣告
許多影像型性犯罪(如 N號房事件的補博士)慣用「你可以不做」、「資料沒有外流給高級會員以外的人」來脫罪,這正是戴教授所說的「無實體傷害迷思」——加害者以被害者的「主動性」轉移責任,卻完全無視其年齡、脅迫手段與資訊不對等。
監獄矯正的困境
性侵害受刑人在監獄裡面臨的挑戰:
- 假釋率極低,幾乎都關到刑滿才出獄,因為他們在矯正過程中表現最不合作
- 集中收容導致錯誤認知在彼此之間相互強化
- 個別案例:林國正出獄後對獄方宣稱「你們放我出去我一定會再回來」,出獄不久即在漁港附近姦殺一名 12 歲國小六年級女生,此案後來催生「刑後強制治療」制度
- 研究生實習期間曾有受刑人以「知道你在中正大學讀書」為由,寄騷擾信給前往會談的女學生
環境犯罪學:路燈的反直覺陷阱
戴教授提出一個反直覺的犯罪環境觀察:全黑的走廊讓被害者繞開,反而讓犯罪者無從下手;有一盞路燈的走廊讓被害者安心走近,但路燈旁的暗處躲著的人卻因光線差異,能清楚看見毫無防備的被害者。加害者同時偏好「通透、容易逃跑」的環境,而非密閉暗處,戴教授親眼目擊板橋高鐵站有人手持異常角度的手機疑似偷拍,在被發現後立刻離開,即為一例。
百貨公司廁所設計中,男廁與女廁入口方向相同的長廊設計,以及中間夾入「親子廁所」的配置,都被戴教授指出是高風險情境。
台灣的進展與不足
台灣法制進步的脈絡:
- 《家庭暴力防治法》:由鄧如雯家暴案催生,為亞洲第一部
- 《性別平等教育法》:由葉永志事件推動
- 《跟蹤騷擾防制法》:保護力與日本相當
- 《748號解釋文》:規範多元性別婚姻平等
不足之處:
- 法令宣導不足:應讓更多人了解哪些行為觸法及其刑責,能阻止九成以上有犯罪念頭的人
- 醫療介入欠缺:目前無法以「病」的名義對性犯罪者進行強制醫療,刑後強制治療的法律正當性仍有爭議
- 社區矯正缺席:電子腳鐐在台灣屬監控工具而非社區處遇,缺乏配套的社區矯正制度
- 化學去勢爭議:牽涉人權,且多數性犯罪不以性行為為目的,荷爾蒙治療效果有限
精選語錄
「當性被包在一個對方不知道的情境裡,那種優越的感受性,是性常常被附生的一個部分。」
「我們的法律真的走得很快,但每一部都是由悲劇堆疊出來的——鄧女士、葉永志,他們都是肉身菩薩,用自己的傷痛讓我們的法令往前走。」
「林國正出獄後對獄方說:你們要放的,我一定會再回來找你們。他就是這種人。」
時間軸
(逐字稿未含時間戳記,以下依內容順序整理主題段落)
- 開頭:贊助廣告(艾斯康 Nutrophil 安因斯坦精脆膠囊)
- 段落一:性犯罪迷思與「刑罰過輕」論
- 段落二:台灣性侵案統計——熟識者占 80%,家人親屬占熟識的一半以上
- 段落三:性犯罪者的心理歷程——逐步累積的正向酬賞與自我催眠
- 段落四:性犯罪的多樣性——法律定義、偷拍兩種類型
- 段落五:強暴迷思(Rape Myth)七大類——怪罪被害者與病態男性氣概
- 段落六:監獄矯正現況——毒品犯與性侵害犯的矯正資源比較
- 段落七:刑後強制治療的法律爭議與林國正案
- 段落八:環境犯罪學——路燈悖論與廁所設計風險
- 段落九:網路性犯罪的困境——「無實體傷害迷思」與 N號房補博士案
- 段落十:性別平權正名——非男權低落,而是女性話語權回到平衡
- 結尾:台灣未來防治方向——法令宣導、醫療介入、社區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