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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 ~4 分鐘

#129 YO智事務所|張國煒的遺產訴訟真的贏了嗎?會被「死因贈與」翻盤嗎?

張榮發2012年多次公開說財產全捐公益,卻在2014年立遺囑給二房之子張國煒——基金會提告主張生前的捐贈宣言已構成死因贈與契約,後立的遺囑根本改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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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 張榮發基金會提起新訴訟,主張張榮發生前多次公開宣告「財產身後全捐公益」,此舉構成以死亡為生效條件的「死因贈與契約」,效力應優先於2014年立定、指定張國煒單獨繼承的遺囑。
  • 死因贈與是以立約人死亡為生效條件的贈與契約。與遺囑不同,死因贈與無要式性(不需特定書面格式),只要贈與人願意送、受贈人願意收,契約即告成立;若成立,繼承人繼承財產的同時也繼承了捐贈義務,等同拿到錢卻必須還給基金會。
  • 關鍵時間線:2012年死因贈與在前,2014年遺囑在後;民法「遺囑牴觸者視為撤回」僅適用遺囑對遺囑比較,無法直接拿遺囑推翻已成立的契約。
  • 死因贈與是否受特留份保護,學說有爭議:契約說認為不受限制,類遺囑說認為應準用特留份規定,目前無定論。
  • 台灣欠缺針對高齡者遺囑的「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保護機制,與英國、美國加州、法國、加拿大等國形成對比;台灣目前僅能回歸民法總則的詐欺、脅迫條文,對高齡者認知退化與社會孤立的脆弱性未有特別保護。

詳細內容

活動預告:同性婚姻七週年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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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發遺產訴訟:死因贈與能否推翻遺囑?

案件背景

張榮發(長榮集團創辦人,身後遺產估計約500億新台幣)於2016年辭世。遺囑相關訴訟已告一段落,法院確認遺囑有效。依據遺囑,張榮發指定張國煒(張榮發2014年再婚後,其第二任妻子李玉美之子)單獨繼承個人財產。

張榮發基金會近期提起新訴訟,主張張榮發生前多次公開宣告、並在口述自傳中寫道「身後名下財產將捐公益給基金會」,此舉構成一份「死因贈與契約」,效力應優先於後來的遺囑。

死因贈與 vs. 遺囑:誰優先?

死因贈與是以立約人死亡為生效條件的贈與契約。與遺囑不同,贈與契約無要式性——不需特定書面格式,只要贈與人願意送、受贈人願意收,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告成立。若死因贈與成立,繼承人繼承財產的同時,也繼承了依契約將財產捐出的義務;換言之,張國煒等繼承人雖繼承到遺產,卻同時承接了必須捐贈基金會的債務。

主持人分析時間線:張榮發於2012年多次公開表示財產捐公益(死因贈與在前),2014年才立遺囑(在後)。民法規定「遺囑有牴觸者,後遺囑視為撤回前遺囑」,但此規定僅適用遺囑與遺囑之間的比較,無法直接拿一份遺囑推翻已成立的贈與契約——兩者是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

自我代理的問題

張榮發同時是基金會代表人,他個人表示要捐、又代表基金會收受,是否構成民法禁止的「自我代理」或「雙方代理」?主持人認為,此禁止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損害被代理人利益,而張榮發捐錢給自己代表的基金會對基金會毫無損害,因此此論點對基金會的主張殺傷力有限。

特留份問題

死因贈與是否受特留份(法定最低繼承份額)限制,學說有爭議:認為其本質屬純粹契約者,主張不在遺產範疇、故不受特留份約束;認為其概念近似遺囑者,則主張繼承人若什麼都拿不到,對後輩不公平,應類推適用特留份規定。此議題目前仍無定論。

高齡遺囑的「不當影響」:台灣制度的缺口

主持人進一步指出,張榮發案的時間線耐人尋味:原配2013年過世→2014年張榮發迎娶李玉美→同年立遺囑指定二房之子張國煒單獨繼承→2015年住院→2016年辭世。此連串事件引發對遺囑是否受到「不當影響」的聯想。

台灣欠缺針對高齡者遺囑的「不當影響」保護機制。相比之下,英國、美國加州、法國、加拿大均有不同程度的立法規範此議題,而台灣目前僅能回歸民法總則的詐欺、脅迫條文,對高齡者認知退化與社會孤立的脆弱性未有特別保護。

主持人引述法國愛馬仕(Hermès)家族案例:一名80多歲未婚無子、持有逾百億歐元資產的成員,晚年收養園丁並安排繼承一半財產,引發外界對「是否受不當影響」的質疑。台灣近期亦有類似事件:2026年1月5日,一名102歲王姓老翁與照顧他16年的68歲賴姓看護閃婚,老翁名下資產約8億新台幣,同樣引發輿論討論。

主持人指出,台灣即將迎來史上最大繼承潮,如何保護高齡者立遺囑時的自由意志不被操縱,已是需要正視的立法議題。

精選語錄

「張榮發說:做善事啊是讓他最快樂的事,錢啊是流轉歷世之物,不該獨享獨有,因此身後名下財產將捐公益。」

「死因贈與本質是贈與契約,贈與契約沒有要式性——只要一方願意送、一方願意收,契約就成立了。你可以把它理解成:張榮發說要捐、基金會說要收,契約就成立了;但這個契約要等到張榮發往生才生效。」

「台灣的遺囑只看形式,沒有看過程。那個過程如果大家覺得有爭議的話,可能需要一些地方可以解決。」

時間軸

逐字稿未含音頻時間標記,以下為議題推進順序:

  • 開場:6月28日同婚七週年講座宣傳(尤美女律師主講、楊貴智主持)
  • 贈與契約基礎:贈與需雙方同意方成立(無要式性)
  • 張榮發案背景:遺囑訴訟已定讞有效,基金會提起新訴訟主張死因贈與
  • 時間線梳理:2012年捐公益宣言→2013年原配過世→2014年再婚並立遺囑→2015年住院→2016年辭世
  • 法律分析:死因贈與 vs. 遺囑的優先順序、特留份爭議、自我代理問題
  • 延伸議題:高齡者遺囑的「不當影響」問題與各國立法比較
  • 結語:台灣制度缺口與繼承潮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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