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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話題 #216|主管下班傳訊息交辦工作,是職場霸凌嗎?ft.林佳和教授

台灣職安法職場霸凌條款於2026年正式上路,政大林佳和教授指出現行定義錯把「利用職勢」與「業務相關」列為必要要件,真正構成霸凌的核心只有持續不當行為侵害人格權兩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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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 2024年勞動部北分署爆發霸凌事件,一名員工因此輕生,連帶引爆貪瀆疑雲,時任勞動部長因此下台,由洪申翰接任勞動部長;2026年職安法霸凌專章上路,公務員體系也同步修正公務員保障法,兩套規範幾乎並行。

  • 林佳和教授是國內少數不贊成把「霸凌」二字放入法律的學者,他認為霸凌源自兒童心理學,概念太口語化,涵蓋面不如公務員法使用的「精神不法侵害」精確,未來若再冒出其他描述詞只會製造更多混亂。

  • 現行職安法把「利用職務或權勢」和「與業務相關」列為霸凌要件,教授指出這兩者其實只是典型背景和行為樣態,並非必要條件——平行同事之間的集體孤立、或下屬集體圍剿主管,同樣是霸凌,卻會因不符這兩個要件而被排除在外。

  • 霸凌必須具備「持續性」的邏輯在於:單一嚴重事件(如打人、公然辱罵)本來就構成刑事犯罪,直接走傷害罪或公然侮辱罪處理即可,霸凌的存在意義是處理那些「單次看似無大礙,但多次累積後系統性摧毀對方人格」的行為。

  • 歐洲研究歸納出五大類約45種霸凌樣態,除言語攻擊外,還包含社會孤立(揪便當不揪某人)、公開攻擊社會形象(當眾指稱對方有精神病)、職業打壓(故意不分派工作)等;即使員工真的表現不佳,也不能合理化以貶損人格的方式管理,法律提供合法解僱等管理工具,但絕不允許以羞辱代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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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勞動部自家爆出霸凌醜聞

2024年,勞動部北分署署長謝某爆發職場霸凌事件,導致一名員工不幸輕生,事件曝光後連帶引爆貪瀆疑雲。時任勞動部長因此去職,由洪申翰接任勞動部長。為回應輿論壓力,政府啟動修法,2026年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霸凌專章正式上路,公務員體系同步修正公務員保障法及相關法規命令,兩套規範內容大同小異,顯示有意識地同步推進。

「霸凌」二字入法的概念爭議

林佳和教授指出,「霸凌」一詞最早來自兒童心理學,後成為社會心理學概念,太過通俗,屬於 common sense 的描述語彙,不適合直接成為法律用語。他偏好公務員保障法使用的「精神不法侵害」,認為較抽象的法律語言才能涵蓋各種行為樣態;若用「霸凌」,未來萬一又出現「凌霸」等新詞,法律概念只會更混亂。

職安法的四個要件與問題所在

現行職安法對職場霸凌的定義包含四個要素:

  1. 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
  2. 不當行為(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等)
  3. 持續性
  4. 使被害人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林教授認為第一、二個要件存在嚴重誤解:

「利用職務或權勢」只是行為背景,不是必要要件:確實霸凌常見於上對下,但歐洲1990年代已出現大量下屬集體圍剿主管的案例(常見類型:女性空降主管被原有派系排擠),完全沒有「權勢」的成分;陽剛型同事欺負娘娘腔同事,也是平行霸凌。把「利用職勢」列為要件,會直接排除這些案件。

「業務相關」也只是行為樣態,不是核心要件:嘲笑同仁走路姿勢或長相,與工作業務毫無關係,但仍是典型的人格攻擊。立法者誤把霸凌常見情境(主管用業務指示手段欺壓下屬)操作成普遍性要件,教授希望司法機關未來能擱置這兩個要件,直接看行為本質。

持續性為何是核心邏輯

霸凌必須「持續」的原因在於:單次嚴重行為(打人→傷害罪、當眾辱罵→公然侮辱)本來就有刑事法律直接處理,不需要借助「霸凌」的框架。霸凌法律介入的空間,是那些切開來看「每一件單獨不夠嚴重」,但從不同角度累積之後已質量升級、足以造成系統性人格傷害的行為組合。職安法雖設有「情節重大可免除持續性」的例外,教授認為這在概念上自相矛盾——真的情節重大到一次就嚴重的,根本不需要用霸凌處理。

五大類霸凌樣態(歐洲研究)

根據歐洲長期研究,職場霸凌共有五大類、約45種具體行為:

  • 言語與直接人格攻擊:包括眼神貶損、肢體蔑視等
  • 社會關係攻擊:集體孤立,如同仁揪便當、唱歌活動故意不邀請某人;開會時群體刻意無視主管講話,令對方無法依約履行職務(日本法律稱此為侵害「就勞請求權」,即勞工有實際工作、呈現人格的權利)
  • 社會形象攻擊:在眾人面前指稱對方有精神疾病、取帶有羞辱意味的綽號、嘲笑家人
  • 職業與生計攻擊:故意不分派工作,或刻意分派遠低於當事人能力的工作,透過工作指派貶損其人格;或反向以難以完成的不合理指示持續施壓
  • 逆向圍剿型:下屬集體對付主管,常見於女性空降主管或外來者,往往由一名被認為更適合擔任主管、卻未獲任命的人帶頭組織

實務困境:舉證與損害範圍

因果關係的認定:被害人就醫拿到診斷後,加害方往往主張「當事人本來就在看身心科,霸凌只是藉口」。即便霸凌可能使症狀加劇,如何釐清「因霸凌所造成的部分損害」,在訴訟上仍極為困難。

客觀標準的適用:法律採客觀主義,從「一般理性之人」的角度判斷行為是否足以造成身心危害,不以被害人個人敏感度為準。但這讓邊緣案件的認定充滿不確定性。

員工表現不能合理化霸凌:即使員工能力不足、態度難相處,這屬於管理問題,法律提供合法解僱等工具;但任何人不得以此為由,用貶損尊嚴的手段「試圖喚醒」對方。教授直言:「只能顯示你的管理找不到方法。」

申訴制度的防禦權困境

林教授觀察到目前許多霸凌調查案件中,被申訴人(被指控者)無法看到調查報告、也不知道申訴人是誰,理由是防止報復。但他認為問題根源在於僱主和機關是否有能力保護申訴人,而非剝奪被申訴人的防禦權——類似過去流氓條例的困境。他主張被申訴人應有知情權,僱主和機關應扛起保護申訴人不被報復的責任。

制度走向預測:從行政到民事求償

林教授認為台灣職場霸凌的制度發展路徑會沿著歐美日軌跡走:

  • 短期:職安法設計上傾向企業內部處理優先,但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實際能量不足,最終仍可能走向地方政府外部申訴
  • 中期:損害賠償訴訟案件陸續出現,被求償的通常是僱主而非直接行為人(因僱主未盡保護義務),這將迫使企業把霸凌納入法遵(Legal Compliance)風險管理
  • 長期:最佳解是預防而非申訴,參考歐洲「職場不法侵害指引」(形同風險管理手冊),在霸凌行為質量升級為法律問題前,透過制度性管理從源頭阻斷

精選語錄

霸凌它的核心概念是對人格權的攻擊,所以與業務相關列在一起,並不是要件,它只是某類行為的樣態。

你不能用減損別人尊嚴的方式來達到你自以為正當的目的,這就是法律今天劃下的界限。

面對這個問題最好的方式不是健全申訴制度,而是真正的做好風險控管。

時間軸

逐字稿中無時間標記,以下依討論順序整理:

  • 開場:Backbone 辦公椅廣告(康拉椅、升降桌、92折優惠)
  • 立法背景:2024年勞動部北分署霸凌事件始末
  • 概念討論:「霸凌」二字入法的爭議與「精神不法侵害」之比較
  • 法律定義:職安法四個要件逐一拆解
  • 核心辯證:「利用職勢」與「業務相關」為何不應是必要要件
  • 持續性邏輯:為何單次行為不構成霸凌、情節重大例外的矛盾
  • 歐洲研究:五大類45種行為樣態介紹
  • 實務困境:損害舉證、玻璃心標準、員工表現與霸凌的界線
  • 申訴制度:防禦權與保護申訴人的兩難
  • 未來展望:地方政府角色、民事求償發展、企業法遵新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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